香港行政长官一届几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扩展资料
历任行政长官
(1)、董建华(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华(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续任特首 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
(5)、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2017年7月1日—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