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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概念是什么?

存货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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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库存商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  4.库存商品,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库存商品。  5.商品,指可供销售的物品。工业企业的商品包括用本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库存商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等;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包括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其中,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但是,下列包装物,在会计上不作为包装物存货进行核算:(1)各种包装用的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商品、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而不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归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也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如流动性),但它们并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