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分求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30篇左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前仆后继的律师永远是最先牺牲的…】 律师该有前仆后继的精神,这才是我们汉卓律师辩护时的样子…… 2019年9月14日,宿迁市看守所刘锦曦律师会见,胡金花拒绝签字授权。2019年9月23日,在宿迁市看守所我和赵忠昌律师前去会见,胡金花依旧拒绝签字授权。2019年9月24日,家属执意要求我进行辩护,可胡金花在宿迁看守所庭前会上却又解除了我和刘锦曦律师辩护权。2019年9月27日,在宿迁法院庭审李柯、郝冠群律师被解除辩护权;不过法庭妥协,同意胡金花丈夫与另一汉卓律师共同出庭辩护;2019年9月28日,汉卓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向东律师参加后面的庭审程序;2019年10月23日,胡金花家属没有通知汉卓律师们独自参加庭前会,会后表示不再委托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并且东扯西扯了一堆理由。在这个案子里,我和我的同事们一遍又一遍的听到拒绝的话,“你好董律师,庭前会议已经开过,法院不让请律师,庭前会议5分钟强行结束。”,“张某法官继当审判长又当人民陪审员,不让我们说话,强行结束。” 【案情介绍】 被告人胡金花因不满于政府的拆迁安置赔偿,于2012年开始逐级上访,到敏感地带非访,政府迫于政绩考核压力,由泗阳县公安局对胡金花实施多次行政拘留处罚,具体包括2014年12月17日行政拘留十日,2106年3月8日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12月27日行政拘留十日。后于2019年5月25日由泗阳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以寻衅滋事罪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公诉,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办案纪实】跑到天安门割腕的上访人胡金花,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羁押。汉卓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承办此案,却被告胡金花不相信任何律师,不配合的当事人最难搞了,我们都十分头疼,同时司法机关又隔断消息,家属又怕其自辩无力,蒙冤受难,硬要雇我们来。 刘锦曦律师回忆,2019年9月14日会见时,他发现胡金花受到的司法洗脑严重。而我律师回忆那天,2019年9月23日的会见,却让我觉得此人神精有些问题。李柯律师回忆,2019年9月27日庭审,王子亮(其夫)多次大喊“一定要委托律师辩护”才有法院妥协,与另一律师出庭辩护。 【庭前会议笔录】 董彦国律师回忆,2019年9月24日在宿迁市看守所参加庭前会议… 董:审判长,我递交委托手续,并领取起诉书。审:这周五开庭,你得放弃答辩期。董:好的…审判长,这位实习律师希望一起出庭。审:不允许。董:好的…董:书记员,您审查一下我的委托手续和起诉书吗?(书记员和法官审查委托手续,接收委托手续,将起诉书交给董彦国律师)董:这是一些庭前会材料,我递交给法庭。(法官接收庭前会材料)董:我不同意放弃答辩期,你们的要求是错误的,违法的,无效的。(法官出去10分钟)(公诉人至看守所审判庭)董:公诉人,这是一些庭前会材料,交给您。(公诉人接收庭前会材料)(再过10分钟法官回到审判庭)董:审判长,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两高三部2015年9月 16日)第三条,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第二十五条二款,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审判长,您若不允许赵宗昌实习律师出庭,我将以此妨碍辩护权为由申请你回避。审:…(近30分钟法官和公诉人一直在研究辩护人的庭前会议材料)(胡金花进入法庭)审:董律师,庭前会材料您先拿回去。董:审判长,我好不容易交出去的材料,不会收回的(笑)。审:审布召开庭前会。胡:(举手)法官我要说话。审:闭嘴。审:核实身份…胡:我要解除律师资格,我不要律师辩护,我愿意作牢,我愿意判无期…董: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辩护人是合法委托。胡金花有最终决定权,如是其当面签字解除委托,辩护人立刻离开法庭。胡:我什么字也不签…董:可以记录在案,辩护人可以离庭。董:审判长,辩护人离庭之前说明以下问题,提请合议庭高度重视:1.重视胡金花的身体状况,其是否有受审能力;2.辩护人递交的《胡金花被控寻衅滋事案检察机关回避申请》一份,《胡金花被控寻衅滋事案管辖异议》一份,《非法证据排除单位》四份是辩护人合法辩护权时合法递交,请存档备案,全部庭前会内容也要记录签字备案。嗣后,我放下参考911个文件完成的《回避申请》《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清单》六份材料,与赵宗昌一起转身离去…司法蛮横,当事人无理,前仆后继的律师永远是最先牺牲者,宿迁和泗阳的公、检、法和行政机关一定奇怪怎么遇到如此奇怪的胡金花,倒霉透了…此案,汉卓所十几名律师参与研究案情,刘锦曦、赵宗昌书写庭前会和辩护材料,董彦国连夜修改六份材料。胡金花解除了汉卓律师事务所四位出庭辩护律师(刘锦曦、李柯、郝冠群和我),放弃了一位准备出庭辩护律师(吴向东)。那么就让当事人去当庭自已辩护吧,而且一定会有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她维护辩护权,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想起刚入行时前辈律师的一句话“当事人当面是…”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即日起推出每月一星,以“简历+”方式呈现】十月之星汉卓律师事务所·首席运营官·刑辩专家【董彦国律师】 【彦国律师】辽宁省锦西人,男,1970年11月出生,原朝阳区优秀共党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党员代表,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少北拳协会会员,冬泳协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资格证书,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助教组成员,原北京吉利大学讲师。 【自我画像】生命历经坎坷,真诚始终不渝。为人踏实谨慎,一贯耿直仗义。维护正义是我一生的追求,天理自在人心,公理当尽力而为。不能尽善尽美,但求无愧我心。 【明日发布,刑事辩护的圆方之道,期待…】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标 题:胡金花被控寻衅滋事案检察机关回避申请委托人:王子亮辩护人:董艳国律师日 期: 2019年9月24日申请人:董艳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226683;电话:18611685100。申请事项:泗阳县检察院回避胡金花案审查起诉 事实理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胡金花(化名)家属委托,指派董艳国律师担任胡金花的辩护人。辩护人详细阅读卷宗,会见胡金花,分析了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细节。被告人胡金花因不满于政府的拆迁安置赔偿,于2012年开始逐级上访,到敏感地带非访,政府迫于政绩考核压力,由泗阳县公安局对胡金花实施多次行政拘留处罚,具体包括2014年12月17日行政拘留十日,2106年3月8日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12月27日行政拘留十日。后于2019年5月25日由泗阳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以寻衅滋事罪由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基于事实、法律,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泗阳县检察院全员回避本案的审查起诉、公诉,理由如下:一、庭前会议应当解决检察机关回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本案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二条,本案辩护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在庭前会程序中可以提出回避问题,同时贵院应当履行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机关已经不能公正的行使检查权被告人胡金花逐级信访,泗阳县司法机关多次派警员接访。泗阳县司法机关对胡金花积怨已久。翻阅卷宗也可以看出,大部分证人都是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人员,他们的言辞证据里透露着对胡金花的厌恶之情,江阳县检察机关作为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环节很难没有抵触情绪乃至厌恶情绪,这样的检察起诉结果不能使人信服,不能体现程序正义,不能实现司法公平。 三、江阳县已经不能保障司法和定罪公平胡金花多次信访、串访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尚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更谈不上违反了刑法。其在敏感地区非访行为最严重的一次结果仅是由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出具一份行政训诫书,可见北京市公安局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然而泗阳县司法机关却日后对其进行了三次行政拘留,由此可见泗阳县司法机关在泗阳县政府的压力下,并不能公正的处理胡金花案。泗阳县检察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依然对本案被告人胡金花提起指控。可见泗阳县检察机关迫于政府压力,也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待胡金花案。 四、被告人胡金花在侦查阶段的回避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五日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19年5月25日胡金花供述(证据一卷P11)“我要求泗阳县公安局都回避。”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回复、告知、呈报、决定和复议。被告人胡金花在接受讯问时便提出申请回避,侦查人员置之不理也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侦查人员的行为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司法权利,严重影响了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极大冲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泗阳县侦查机关已经完成违反的程序和规定,泗阳县检察机关全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责令回避本案的审查起诉、公诉活动。此致泗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 师:董艳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