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广告抄袭被实锤,刘德华要担责吗?谁的“锅”最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这次风波中,有哪些主体应该出来“背锅”?其中,代理公司上思广告、广告主一汽奥迪、代言人刘德华,谁的“锅”最大呢?
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看,不存在所谓的“责任划分”一说。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作为这支短片的唯一使用人——广告主一汽奥迪大概率将是责任的唯一承担主体,可能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作为广告的制作方上思广告虽然不需要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应当基于与一汽奥迪公司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奥迪公司作为广告主,对整个广告的制作、发布有最大话语权,同时也是广告效果的最大获益者,因此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奥迪公司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哪个环节发生了侵权行为、奥迪公司是否知情,其都应首先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抄袭文案是代言人创作的,或者发现侵权后拒绝在自己的账户内删除的。多数情况下,代言人无需对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
刘德华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刘德华虽然参演了该部短片,并对争议文案进行了朗诵,属于著作权法范畴中的“表演”行为,但此“表演”并不涉及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
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只有两类明确的规制行为,分别是“现场表演”(即向公众现场公开表演的行为)和“机械表演”(即通过播放设备向现场观众播放的权利),并不涉及通过有线无线传播(属于广播权)或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
而在本次事件中,短片的拍摄过程并不公开,短片的传播也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以交互方式进行。因此,短片的传播主要侵害的是“北大满哥”就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当由短片的传播者一汽奥迪承担责任。
刘德华先生是广告公司或奥迪公司请来演绎这段广告的演员,相当于该广告内容的一部分。故刘德华并不负有事先的审核义务,除非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刘先生也事先知道他要演绎的这段广告文案是侵权的,那才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