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9修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保障、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地区快递物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升基础配套设施,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电商物流末端服务能力,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 (市、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邮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为推动快递市场繁荣、促进快递业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人才优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专业电商快递园区不断完善配套各项服务功能,为入园电商、快递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仓储、检测、人才等各方面服务。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鼓励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制造业、跨境网购、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第十条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用于建设开放性寄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能信报箱,不再配建传统信报箱的,设置智能信报箱工程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智能信报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维修、更换。第十三条 完善邮政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超市等场所,为邮政快递站点提供服务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特色农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共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购销等电子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