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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哪些规定

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哪些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国现行《宪法》在第六节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哪些规定

扩展资料:

宪法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