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原告就被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被请求者,在形式上是被保护者。被告所在地法院既有保护其合法权益之责,也有责令其履行义务之权。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2)有利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由于在外地起诉很不方便且要支出比较昂贵的费用,这样原告有必要在起诉前思考一下,其是否能承担费用并确实想开始诉讼。因此,可以使原告慎重考虑是否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避免被告陷入任由不诚实的原告摆布的境地:原告可以将被告传唤至距离其住所地可能遥远的法院,这将造成被告无能力来承担强加于其的路费。
(3)便利案件的审理,因为被告的人身或财产在法院管辖之下,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调查取证。
(4)伦理道义上的根基。我国有学者认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在伦理道义上的原因有:一是根据“好人不告状”,推定被告在道义上优于原告;二是依据伦理原则,面对劈头而来的诉讼,被告千里迢迢去外地应诉似乎于理不通;三是根据社会常态,一旦被起诉,被告在维权方面的不利因素就会超过原告。而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在心理适应、诉讼便捷等方面给被告以帮助,这样就可以获得一种均衡。
(5)被告住所地规则能够满足管辖确定的要求,在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的、可预见的管辖法院方面,显然要比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因素更优越。
(6)有利于裁判的执行。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被告人身、财产等实施着有效的控制,一旦被告败诉,就可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