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专属经济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经过长期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一、专属经济圈管辖权这个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权。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污染。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二、专属经济圈的权利义务(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三、专属经济区经过协商,双方取得了一项折衷案文:(1)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把争端提交强制程序;(2)某些争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强制程序;(3)“强制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对当事各方无拘束力。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