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9号,怎样理解下句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在这里重点讲第二种情形。符合第二种情形的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特别注意:1、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函[2009]90号文);2、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按照4%征收率减半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原价6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销售价格58.24万元。 一、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 固定资产进入清理程序: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60 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销售,因销售所计提的增值税为直接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可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不需计入销项税。 ①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58.24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4 ②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方(视同收入):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2 ③根据应交增值税1.12万计随征附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0.1008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05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336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0.0112 ④根据应税收入56万的0.1%计提防洪保安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0.056 贷:应交税费—防洪保安费 0.056 ⑤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6.9632 贷:营业外收入 6.9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