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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根据中国应急地震搜救中心发布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如下: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社区或大单位级。一般规模不少于2千平方米可用面积,可容纳1千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服务半径500米左右。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三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含新区)。一般规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可用面积,最少可容纳1万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规模一般在15万平方米可用面积以上,可容纳10万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不少于30天,服务半径5000米以内。为特别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通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