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理户外广告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向市工商局提交的证明文件: 广告发布者:是指有户外广告发布经营范围的单位。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外广告设置场所现实景照片一式五份; 3、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广告内容全景电脑图样一式六份,业主必须在广告电脑图样上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并加盖公章; 4、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一份; 5、证明是业主物业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6、业主与客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7、广告客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广告公司《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广告主:是指利用自有场地(不含租用房)进行自我宣传的广告主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外广告设置场所现实景照片一式五份; 3、拟设置户外广告场所、广告内容全景电脑图样一式六份,业主必须在广告电脑图样上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并加盖公章; 4、广告主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5、证明是广告主自有物业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6、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 1、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地址相一致; 2、报送的材料未批准的,概不退回;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工商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是唯一有效的户外广告审批证明。 说明: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有效复制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单位名称填写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户外广告,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此表一式五份,由申请人填写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审批室。 报送联审会的材料,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15日以后报送的,一律延至下个月上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