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罚吃死神辣条还遭离职,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情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我们先看一下当事人的描述:
可见,领导已经对死神辣条的危害性有了认知,但是却没有提醒员工,恶意让员工进食并进行嘲讽,是导致两位女员工住院的主要原因。
而后续:
不管是后续的处理方式,还是业绩不达标时的惩罚规定,都涉嫌违法。针对于吃辣条事件,很明显侵犯员工的身体权、健康权。而引发的两位女员工住院治疗,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公司应当赔偿员工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如医嘱建议应补充营养、卧床休息,还应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
另一方面,就刘小雪认为公司强迫自己签下离职协议一事,刘小雪可以在后续劳动仲裁中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就该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无效。“如果有录音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在被胁迫或其它非自愿情况下签订了离职协议,是可以主张这个民事行为无效的。”
就小雪认为公司强迫她签离职协议一事,,小雪可以在后续劳动仲裁中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就该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无效。如果有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她在被胁迫或其他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离职协议,可以主张公司的辞退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