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 是啥意思, 具体说明一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潜规则”这个词最初来自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在书中,吴先生并没有给出确切定义,只是大家都意会的一种概念。 在《潜规则》之后的第二本《血酬定律》中,吴先生试着下了定义,定义原文如下:不过,想通了这一点,给出定义又无妨了。下边是我想到的垫脚石: 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 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参考资料:《血酬定律》,吴思 所谓“潜规则”指的是我国各行业,各部门内部正在运作着的一种普遍的,但却是不成文的规律或原则。虽然它们没有明文规定,但却也是约定俗成;尽管它们也并非合法,尤其不符合明法,但却在现实生活中通行无阻;即便人人都痛恨它们,但全社会都在照此办理着。这就是我国的“潜规则”!“潜规则”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大特色。 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都有不同的“潜规则”。比如官场,当然,官场之内不只一个“潜规则”。试举两个加以说明。其一是各级官职都有明码实价。什么级别什么价。这就是“潜规则”!但这钱究竟怎么给法,是先给,后给,早给,晚给,直接给还是变通给,那就因人而异了。说白了,谁都明白,这实际上是在“卖官窬爵”。只是不明火执仗,而是偷偷摸摸。此为官场“潜规则”之一。 官场中另一个“潜规则”是“谁也别检举揭发”“要讲团结”“谁揭发检举他人,谁的仕途生涯也就此结束”。这一规则使得官场内部的腐败形成了“集团化‘的发展趋势,造成他们内部的贪污腐败多数是:“团伙沾光,一人独肥”的局面。而且,只要有敢于揭发他人的,这个人就再也别想继续在那个圈子里呆下去! 其他行业也都有各自的所谓“潜规则”。例如教育。学校有“大学毕业生分配,接受”的潜规则。事业性编制一个至少也得几千元!因此,学校头头不管有用无用,箩卜白菜一起进。 国营企业中的规则是“厂长一枝笔”“主要厂长得大头,车间主任吃空头”机关与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利用中层干部聘任发财的“潜规则”,即“大上大下,快提快搂”,“三年任期,一年一换”所谓党的干部政策已经被他们搞得面目全非!聘任干部成了主要领导发财的正常手段。他们成为部门里的太上皇,群众则成为一帮附庸。 象医务界内部的“潜规则”并非只有“药品回扣”一种。医院进人也同样存在“潜规则”。几年前就得知市级医院进一个人没有6,7万是别想的。 伴随这些“潜规则”的,就是各行各业,各单位的貌似繁荣,其实却危机四伏。国有资产在大量流失,单位利润中的相当部分已经进入私人腰包。这些部门大多处于超负载率运营当中。人员臃肿,人浮于事,开支庞大,外债累累。企业濒临破产,事业单位债台高筑。只要那个头头一退下来,债务马上浮出水面,原形也立即暴露! 各个行业间的“潜规则”所表现的形式不尽相同。但他们的本质却是一样的,即所有的规则都都是权力在行使当中派生出来的,都是以权谋私的产物,也是权力之间维持平衡的产物,都是贪污腐败的产物!“潜规则”是权力蜕变中逃避法律和社会道德所杜撰出来的贪污腐败的原则。他们可以利用这个规则,大胆放肆地聚敛财富。他们也可以不露声色,兵不血刃地获取好处。凭借规则,他们还在群众面前,脸不变色,心不跳地,理直气壮地大行贪污之道。因为他们自欺欺人地以为全世界都这样! “潜规则”的可怕之处,在于它有可能将本质上十分恶劣的,极其残酷的巧取豪夺掩饰起来,伪装起来。变成了世间通行的,为人们所能够接受的形式。例如医院的药品回扣就是如此。暴光又能怎样?暴光又能奈我何?据说一个市级医院的院长,他一年的药品回扣就达到18万之多!(去年一个调查)这是什么?他的一句话,“可以进药”就值这么多钱!这不是贪污腐败又是什么?也正是因为有这个回扣,使得药品在流通中的成本几倍的翻番。一个原来成本只有二元多点的药就能卖到15元!暴利从何而来?最后埋单的是广大患者,是老百姓们! 国家要想真正整治贪污腐败,就必须从整顿和处置所谓“潜规则”入手。揭开“潜规则”掩盖下的贪污犯罪。净化社会生活,纯洁社会环境。让人民能够平和,平安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