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