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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试行规定的有效期

地方政府试行规定的有效期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地方政府试行规定的有效期

根据黑价联字〔2007〕33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自2007年6月试行。根据黑价行字〔2009〕237号批复,同意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