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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什么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什么机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什么机关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2个月至少举行1 次。会议决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对本行政地区域内的工作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

4、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工作人员(即本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以外的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5、依法对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工作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工作人员的任免;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