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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纪检检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