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饪并根据消费者的订购要求,以盒装、桶装等方式外送销售的主食和菜肴。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辖区内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送快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外送快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第五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实行卫生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供外送快餐的卫生安全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第六条 鼓励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积极拓展外送快餐市场,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保证外送快餐的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第七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外送快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污水池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周围环境状况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第九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当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相适应。以传统烹饪工艺为主生产加工外送快餐的,其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满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二点五份; (二)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不满四百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三份; (三)四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三点五份; (四)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五份。 兼营外送快餐的,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产加工专用场所。第十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分装、快餐贮存、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以及主副食原料、杂物存放等场所,场所的设计布局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 (二)荤食品与蔬菜的粗加工场所分间或者分区布局; (三)快餐分装间、贮存间必须配有降温设施、温度计、清洗消毒水池和空气消毒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摄氏二十五度; (四)有与供应方式、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用工具、设备和设施; (五)用于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有明显区分标志,做到分区存放、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肉类、水产品、蔬菜的清洗水池分设专用,并配有专用货架、操作台;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间的水池不少于三只,配有与餐具、容器数量和大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有专用密闭餐具保洁柜和食品容器保洁柜或者货架。第十一条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 (二)不得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按有关规定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第十二条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当餐加工,当餐供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七十度; (三)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时以上的,在高于摄氏六十度或者低于摄氏十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一百克,并冷藏四十八小时。第十三条 供应外送快餐时不得配售凉菜、改刀熟食、色拉、生食水产品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必须销毁。第十四条 盛装外送快餐的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相关要求。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外送快餐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