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营改增地区,购入用于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取得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执行的是那个文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人纳税主体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单位对外提供租赁服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个人纳税主体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一般情况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及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按月缴纳个税。每月租赁收入小于或等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