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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2013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广东省标准: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

   

 管东平律师是广州知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专家,他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无怨无悔。

   管东平律师有着浑厚的法律理论知识,曾经以455分高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不仅是学者型律师,而且是实干型律师。

管东平律师所执业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2008年荣获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颁发的“规范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荣获海珠区司法局、越秀区司法局颁布的先进公益法律单位等称号;2014年受聘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法律顾问单位

2013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粤高法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

   

 管东平律师是广州知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专家,他潜心致力于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是民主与权利的开拓者和引领者;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毕生致力于守护公平和正义,与法同行,与义相伴,无怨无悔。

   管东平律师有着浑厚的法律理论知识,曾经以455分高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不仅是学者型律师,而且是实干型律师。

管东平律师所执业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2008年荣获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颁发的“规范律师事务所”称号;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荣获海珠区司法局、越秀区司法局颁布的先进公益法律单位等称号;2014年受聘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法律顾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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