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艳红“投毒”这个事件经过是怎么样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山东省费县东岭村李某一家四口疑因中毒先后死亡。作为邻居,任艳红与李某家来往较多。案发后,费县公安局将任艳红确定为嫌疑人,并于2011年7月22日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任艳红刑事拘留。
2012年6月14日,临沂市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临沂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赔偿李某等人80余万元。任艳红不服上诉。2015年10月27日,山东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临沂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2017年7月10日判处任艳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赔偿李某等人80余万元。任艳红再次上诉至山东高院,2018年12月26日,山东高级法院以“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撤销原判决,再次将该案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6月3日,临沂市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9年6月28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2019 年7月30日,临沂市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任艳红不起诉。同年8月1日,任艳红被释放。
扩展资料:
2020年6月9日,据任艳红代理律师屈振红透露,当天上午,任艳红向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675万的国家赔偿申请。
任艳红提出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050013元、精神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2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此外她还要求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