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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是如何伪造证据的?

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是如何伪造证据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杨紫方表示,张某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而张某却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表示,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

张某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从网络曝光的材料来看,这些材料都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印章,并仿造了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的名义。伪造多份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充分说明张某具有恶劣的主观故意,试图用假证据蒙混过关,以逃避案件的不利后果。

根据法院的通报,该案法官在庭审中多次询问张某这几份证明材料的来源,张某却一直坚称其证据真实,在法官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拿出公安机关的回函后,张某仍不知悔改,企图隐瞒事实,实施了伪造证据和不如实陈述的庭审行为。

最后法官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妨碍审理工作,对张某罚款10万元。

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是如何伪造证据的?

扩展资料: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小小一份文件,看似可能只是加盖个“萝卜章”的行为,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粉丝、观众表达对明星艺人的看法是个人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本身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如果造谣诽谤传播不实信息,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施了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之后,又伪造证据,心存侥幸,既违背了诚信诉讼,又赤裸裸地暴露了自己法律意识的缺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 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