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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2007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为抗击地震、洪水、雨雪冰冻、新冠肺炎疫情等提供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应对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一、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