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南的案件审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4年10月8日,上王宗南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王宗南在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光明食品原董事长王宗南涉嫌受贿案今日公开审理。
2015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3229, 0.1133, 1.82%)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