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方奕等人殴打交警致死一案,结果会是怎么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韩方奕等人殴打交警致死一案在2012年4月27日的时候已经宣判,宣判结果是韩方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5月1日,大连交警史英才在执勤时被驾驶人韩方奕及其找来的父亲韩家敏、周盛强等人殴打,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1年5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方奕、周盛强、韩家敏。
2012年4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一案,韩方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扩展资料:
大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徐宏开在2011年6月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韩方奕并非“官二代”,其同样涉案的父亲韩家敏是个商人。韩方奕叔叔确实为大连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但这并不会影响办案公正。
此事发生后,警方立刻派出包括纪委、督查、刑侦、交警、当地分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始调查,同时由于此案涉及民警与百姓,为了保证公正性,同时邀请了检察机关及法医提前介入调查。
针对网友有关“韩方奕已被取保候审”的质疑,徐宏开予以否认,称三人仍处于被刑拘的状态。但他没有向记者透露3人是以何罪名被刑拘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方伟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网贴中所述内容属实,其一,韩方奕违反交规;其二,殴打协警、交警,属于妨碍公务;其三,打电话喊人来殴打他人致死,涉嫌共同犯罪,罪名应为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韩方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大连当街打死交警嫌犯被拘 律师称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