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反乡人员最新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因疫情滞留西安市的外地人员(非西安市常驻人口),主要包括:探亲旅游滞留人员、出差滞留人员、就医滞留人员、外地无业滞留人员、物流运输滞留人员、交通场站中转滞留人员以及其他滞留人员。具体政策为:对滞留在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开发区)的人员,严格限制离开西安市;对滞留在其他区县(开发区)的人员,非必要不离市,确需离市的,须经街道办(镇)或开发区批准,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离市。申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社区(村)提交离市申请,由社区(村)进行初审,街道办(镇)复核批准后,发放离市证明。未托管街道办(镇)的开发区由开发区指挥部复核审核,发放离市证明。所以申报合格后就可以正常出行。出行交通:民航、铁路:进、出站需佩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来陕需查验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公路:西安市目前在24个冷链运输查控点启动了疫情防控观察服务工作。(1)必须查验核查对象通讯大数据行程卡,验证健康码(国家健康码、陕西省健康码和西安市健康码均可)。(2)对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来陕返陕人员,移交站点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居住地不在站点属地的,由居住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派人点对点接回,落实集中隔离新冠防疫措施如下:1、勤洗手;2、合理佩戴口罩;3、避免接触野生动物;4、注意个人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