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什么批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宪法》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扩展资料
现行立法中,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权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而被明确列举。《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不仅在138条有限篇幅的宪法文本中获得专条规定的“待遇”,亦成为宪法所明确列举的最为重要的8项自治权类型之一。相应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对《宪法》第120条予以重申,使该权成为该法27项明确列举的自治权之一。
然而与立法的重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实践中并不存在由民族自治地方组织的公安部队。这与我国对社会主义特色法治理念的强调以及当前边疆民族地区维持社会稳定面临高压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论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公安部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