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规罚款的额度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额度为什么不一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前者是违法,后者是违规,处罚的部门和结果自然也就不一样。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力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