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米兰达规则?含义和应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向其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对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在供述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免费为你提供。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其他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则。 1963年3月13日,被告米兰达在自己家中被捕,被警察带到警察局,事后警方承认,讯问前未告知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小时后,米兰达在警察“为什么要干”的讯问下供认了犯罪事实,在讯问笔录上也签了字,据此他被以强奸罪和绑架罪提起诉讼,经法院几次审理都被判有罪,判处监禁50年。米兰达不服,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经审理认为:警察的讯问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所以由此获得的被告承认有罪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故撤销原判决,立即释放被告。 该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震动很大,由此使警察在履行公务时必须遵守“忠告”义务,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