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申请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申请人: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民生机械基础工程公司诉陕西省汉中华信矿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承担待班费一案,我所接受陕西省汉中华信矿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新律师为本案被告人陕西省汉中华信矿品有限公司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案件需要现申请对涉案的原、被告双方的补充协议上邓尚模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此 致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律师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例分析
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09年4月,原告凭一纸借据起诉被告借款不还,但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欠款人的名字中,有一个字与被告的名字“音同字不同”。而被告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和借据的真实性。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则要求被告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而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应由原告对借条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最后法院要求原告应提出对借条笔迹鉴定申请,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