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搜索是不是传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爱搜索已经被国家工商部门及警方认定为传销。
“爱搜索”,号称来自美国的搜索网站,点广告就能赚钱、花1.35万能买股权,其实是披着网络外衣的传销组织。
2009年之前,陆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了“爱搜索”网站的前身“环网”。一开始加入只是为了退休后能多交点朋友,大家一起聚会聊天,顺便赚点钱。但是,随着这一“事业”后来日益庞大,而她的注意力也更多地放在了发展下线和赚钱上。
陆某亲自对传销人员进行“洗脑”,讲授“直接销售奖”(下线购买额的25%)和“间接销售奖”(每一个层级递减5%)的传销奖金、奖励制度。
周少诚解释说:“多交入会费会有更高的层级,而不发展下线,就会被降级,一旦你的下线的层级超越了你,那他的销售金额,你就不能再提成。”
截至案发,以陆某为首的传销团伙共发展传销人员5000余名,陆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
截至2014年6月间,陆某等人以“爱搜索”网站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新人交付1000至10000美元不等的金额成为会员、购买广告套餐,收到一个会员网址,每天进行点击,同时介绍他人入会。
2014年10月13日,南通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北京、上海、江苏等9省市的公安机关统一行动,成功摧毁这一遍及全国30余省市的传销团伙。
2015年10月19日,江苏省海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海门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的案件线索函,称当事人唐某在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参与“爱搜索”传销活动,移送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经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海门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9月经其姑妈唐某某介绍加入“爱搜索”销售。当事人成为“爱搜索”会员后,唐某某先安排“爱搜索”会员刘某作为当事人的直接下线。为获得收入,在唐某某的劝说下,当事人的母亲冯某也加入“爱搜索”,成为当事人的直接下线(当事人出资一万元)。
此后,当事人帮其父亲加入“爱搜索”,成为当事人的直接下线。当事人的母亲冯某推荐当事人的妹妹加入“爱搜索”,成为当事人的直接下线。至此,刘某、冯某、当事人的父亲和妹妹4人为当事人的直接下线。
另外,当事人出资用其朋友李某的身份证加入“爱搜索”,成为唐某的下线,出资用李某丈夫许某的身份证加入“爱搜索”,成为其直接下线的下线。
当事人的母亲冯某推荐了当事人的舅舅和其外甥女加入“爱搜索”,并分别发展成为上下线关系。当事人发展下线人员后获得收入。2014年8月19日,海门市公安局扣押当事人获得的28万元非法收入。
另查明,当事人参加的“爱搜索”属传销活动。当事人的上线唐某某等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海门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参加的“爱搜索”销售是以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传销活动。
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帮其父亲、母亲出资加入“爱搜索”,成为其下线,且出资借用朋友李某和其丈夫许某的身份证加入“爱搜索”,间接地介绍了下线会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当事人的目的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更多收入,属于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仅介绍自己亲属、朋友加入传销活动,未介绍其他人加入,且在公安机关调查后,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
参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海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唐华处理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爱搜索
中国工商报-“爱搜索”网络传销案及点评